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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设立专项资金扶持非公中小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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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区政府设立了促进非公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额度1000万元,进一步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根据《朝阳区落实国务院、北京市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的措施》(朝政发〔2007〕19号),区政府制定了《朝阳区促进非公有制中小规模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日前向全区印发。 本《办法》适用于在朝阳区域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有制中小规模企业(以下简称“非公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北京市产业政策要求和朝阳区产业发展方向且成长良好的非公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非公中小企业平台建设、创业成长、扩大就业、产业配套、自主创新等。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有拨款补助、奖励支持和贷款贴息三种。拨款补助主要用于补助企业申报国家、北京市征集的产业项目发生的相关费用、企业的融资费用,以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奖励支持主要用于奖励对争取国家、北京市支持资金和解决本地劳动力就业成绩突出的企业,以及与功能区龙头企业建立紧密产业配套关系的企业。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企业为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所发生的银行利息。已享受朝阳区其它产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同一年度内不再予以支持。 《办法》同时规定,建立专项资金部门联审制度。区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并牵头组织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及中介评审机构,对项目申报进行联审。联审确定的项目,报区产业促进领导小组备案。联审会成员单位每年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一次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追踪检查,检查报告报区产业促进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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