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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留学人员在中国北京(望京)留学人员创业园(由国家人事部与北京市政府共建,以下简称望京创业园)创业,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进“三化四区”进程,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望京创业园的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企业。
第三条 自2003年起,朝阳区人民政府设立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金,连续设立5年,每年额度1000万元。
创业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留学人员创业,由共建中国北京(望京)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四条 共建中国北京(望京)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共建办公室)对入园创业的留学人员企业进行审定,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资金10万元;对已得到北京市其他支持留学人员创业资助的企业,采用贴息或融资担保方式,协助企业获得银行信贷资金。
第五条 由朝阳区人民政府出资引导设立的机构,可采用借款或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留学人员在望京创业园创业。
第六条 共建办公室根据留学人员企业的需要,可及时为留学人员企业举办专场政府采购项目洽谈会。
第七条 留学人员企业第一年可免费使用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办公科研用房,第二年按40%收取房租,第三年按70%收取房租。
提供留学人员公寓,并给予低于市价10%的租金优惠。
第八条 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子女上学,可任意选择朝阳区教育委员会所属名校就读,不收取教育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朝阳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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