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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措施

2007年05月16日


 

        一、为加快实现我区“十五”计划“三化四区”目标,全面推进“高新技术转化区”建设,根据国家、北京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二、凡在我区注册并依法在我区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使用高新技术进行技术改造的传统工业企业和新产品开发项目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均适用本措施。

 

        三、加快电子城、望京新兴产业区、南北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格局的形成。凡入驻望京新兴产业区、电子城的高新技术企业,均享受中关村“一区五园”的优惠政策。在东起规划金盏东路、西至北小河、南起规划楼梓庄大街、北至亮马河北路约230公顷范围内建设北部工业园区;在京沈高速路以南、规划焦化厂北路以北、规划五环路以西、焦化厂煤气站以东约150公顷范围内建设南部工业园区。凡入驻南部和北部工业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区财政部分,原则上实行即交即返政策。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实行奖励。

 

        (一)区财政每年在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奖励,资金规模根据全区财力增长情况逐年提高。

 

        (二)区财政每年在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支持企业新产品开发和使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工业,资金规模根据全区财力增长情况逐年提高。

 

        (三)对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税收增幅较大的企业和项目,经区政府研究批准后,给予一定奖励或资金支持。

 

        (四)对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的街、乡,按照企业或项目纳税情况,前两年按形成区财力的100%返还街、乡,第三年起纳入区与街、乡财政管理体制。

 

        五、逐步规范各项企业担保资金的运作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创造良好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融资环境。完善区政府设立的6000万元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使用办法;区财政在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2000万元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资金;区财政安排1000万元支持设立民营私营企业融资担保资金,以上三项资金整合使用,重点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六、营造优良的服务环境。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电子城政策优势和望京新兴产业区的环境优势,吸引高科技企业落户我区。认真落实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发[1999]38号)文件,为驻区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解决两地分居等实际困难,并帮助企业引进急需人才。各部门要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七、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认定、奖励事项的确认及奖励标准的制定,由区科委和区经委分别牵头,财政、税务等部门配合。

 

        八、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区出台的与本措施相抵触或重复的有关措施,同时废止。执行中的问题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朝阳区税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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