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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阳区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7年05月16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发展环境,加快实现“人才强区”战略目标,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通知》(京人发〔2004〕5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朝阳区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服务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事局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朝阳区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服务工作的意见

      随着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快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已经成为我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发展环境,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实现“人才强区”战略目标,更好地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提供人事人才服务,根据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挥人事部门的职能优势和人才市场对人才资源的配置作用,为辖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提供全方位的人事人才服务,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办理人才引进、学生招聘和《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二、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区产业发展的特点,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各类优秀人才的需求,从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竞争力出发,围绕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等关键环节,切实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我区整体人才工作的总体规划范围,明确目标和要求。
      三、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可根据发展需要接收应届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从外省市引进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对未转户口和人事关系来我区工作的外埠人才,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质资格)的人员,可由用人单位申请为其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享受与本市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五、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本人系北京市常住户口,其配偶系干部身份(含聘用制干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解决夫妻两地分居。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1年的人员; 
      (二)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2年的人员;
      (三)夫妻双方均系大学本科毕业且在京一方存档时间满3年的人员;
      (四)在京一方年满30岁、存档时间满5年、其配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我市急需的人员。
      六、凡在我区纳税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均可参加朝阳区“重视人才先进单位”评选。其组织中的优秀人员将被纳入市、区级“突出贡献人才奖”、“朝阳区专业技术、管理拔尖人才”、“朝阳区学术技术带头人”和“朝阳区优秀青年知识分子”的评选范围。对为朝阳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积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符合“三化四区”建设方向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智力引进。凡在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建设中参与科研指导、设计咨询、高新技术推广、生产领域重点技术攻关或担任顾问的国内外专家,在京工作期间的部分生活、交通费用,经区人事局审核,择优申报市级资助。对已获得北京市引智办资助的项目,按北京市资助费用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未获北京市引智办资助的项目,按照朝阳区有关文件精神给予适当资助。
      八、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各类人才的培训。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参与的培训机制,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培训的投入,鼓励和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开展自主培训,支持各种社会力量参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队伍的培训,并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九、充分发挥人才中介机构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服务作用。根据他们对人才的需求,积极开展人才信息的收集、发布、建档等工作,努力拓宽人事人才代理、职业生涯设计、人才租赁等服务项目,组织、举办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场人才招聘会,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类人才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创业,为其招才引智提供服务。
      十、建立多级人才工作联络网,制定并落实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及时了解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人事人才工作的要求,发放人才服务卡,协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并提供政策咨询、职称申报、毕业生招聘、人才引进、代理缴纳社会保险等一系列配套的人事人才服务。
      十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应树立诚信意识,如实提供人事人才业务所需各类资料和信息,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区人事局有权予以纠正,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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