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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05月16日



   为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北京国朝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简称国朝公司)与北京市商业银行东大桥支行(简称支行)共同协商,决定建立朝阳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简称担保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一、担保资金的建立
  
      1.担保资金由国朝公司及部分企业共同出资组成,总规模为6000万元人民币。其中90%由国朝公司出资,另10%吸收优秀企业入资。
  
      2.担保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专项用于本区中小企业所需短期贷款保证金。
  
      3.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项目的担保总金额不超过担保资金总额的5倍。
  
      二、担保资金的使用范围
  
      4.凡在本区注册、企业所得税上缴区金库、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承担经济责任、具有偿还能力的,由区政府推荐为重点支持和扶持的名牌产品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贸出口企业,投资规模较大的重点企业以及对区财力有突出贡献的各经济类型企业,均可使用担保资金。
  
      三、担保资金的管理和审批
  
      5.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出资人组成的担保资金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附件)。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日常管理制度;研究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审查核销坏账和变更资金规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担保资金实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6.国朝公司设立专门机构承办此项业务工作。主要负责担保资金的日常管理;接受贷款企业担保申请;提出贷款担保的初步意见,经领导小组且批准,向支行推荐并提供贷款担保。
  
      7.支行根据推荐意见,按《贷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审查企业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并在接到推荐后的一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后及时办理借款手续,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贷款情况。
  
      四、担保资金的监督管理
  
      8.企业要充分发挥利用担保资金所贷款项的作用,用于发展生产,提高效益,做到贷款不挪用,按时支付利息,到期归还借款。支行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检查企业贷款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企业不按规定使用贷款,支行可视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9.企业应按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按期归还借款。在贷款合同到期后,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偿还或偿还不足的,可向支行申请办理展期。展期期满后仍不能偿还或偿还不足的,由担保金归还本息,但支行应积极追索(包括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直到归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予以积极配合。
  
      10.企业在未偿还清日贷款前不得办理新贷款。
  
      五、附则
  
      11.国朝公司对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时,每发生一笔贷款担保业务,按贷款额度的1%收取担保费。   
      12.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1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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