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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朝阳区“突出贡献人才奖”和 “突出贡献人才提名奖”的决定

2007年05月16日

                                                           京朝发〔2004〕12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我区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激励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区委、区政府决定设立“朝阳区突出贡献人才奖”和“朝阳区突出贡献人才提名奖”。
  一、“朝阳区突出贡献人才奖”和“朝阳区突出贡献人才提名奖”为朝阳区人才奖励的最高综合奖项,其中“朝阳区突出贡献人才提名奖”是“朝阳区突出贡献人才奖”的二级奖项,也是其评选的基础。这两项奖的设立用于表彰、奖励为朝阳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员。
  二、“朝阳区突出贡献人才奖”和“朝阳区突出贡献人才提名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无适奖人员可空缺。
  三、“朝阳区突出贡献人才奖”奖励金额为每人每次10万元;“朝阳区突出贡献人才提名奖”奖励金额为每人每次5万元。奖励经费在朝阳区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中列支。奖金的60%属获奖者个人所得,40%用作资助获奖者的项目(课题)研究经费。
  四、受奖励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高尚的科学道德风范。
  五、“朝阳区突出贡献人才奖”获得者应在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经营管理领域及市、区重点建设项目中取得重大的系统性、创新性成果或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其成果实施或技术应用对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推动作用明显,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所公认。
  六、“朝阳区突出贡献人才提名奖”获得者应在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经营管理领域及市、区重点建设项目中取得创新性成果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在本专业、本行业达到北京市先进水平,其成果实施或技术应用对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推动作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所公认。
  七、“朝阳区突出贡献人才奖”和“朝阳区突出贡献人才提名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允许社会推荐和个人自荐。每次评选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获奖者由区委、区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八、“朝阳区突出贡献人才奖”和“朝阳区突出贡献人才提名奖”实施中的具体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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