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朝阳区域内企业扶持资金的申请、使用与管理,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域内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朝阳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企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北京市财政局支持朝阳区域内商业流通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及区级预算内安排的配套资金。
自2006年起,我区在预算中列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额度为500万元。今后,将根据区域财力、中小企业发展需求及专项资金适用情况等,按照5%—10%的增幅,逐步扩大专项资金数额。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资金使用力求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作为扶持资金的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明确、分工合作、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管理扶持资金。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负责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项目实施情况管理和监督、项目绩效评价;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及资金监管。
第七条 区财政局与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及区相关部门,负责企业扶持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八条 区级配套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申报的年度项目计划,负责安排当年资金预算。
第九条 区财政局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评审、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申请
第一节 市级资金申请程序
第十条 项目申报。朝阳区域内符合《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要求的企业,向区商务局申报;朝阳区域内符合《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商业项目,向区商务局申报;其他项目向区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推荐。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对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的项目,向区财政局推荐。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入库。区财政局负责对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列入市级项目库。
第十三条 配套资金承诺。对列入市财政项目库的项目,区财政局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向市财政局做出配套资金承诺。
第二节 区级配套资金申请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应在获得市专项资金后的1个月内,向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提出配套资金申请。从其他渠道获得国家及市级补贴的项目单位,也可参照本办法申请配套资金。
第十五条 申请区级配套资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当年已实际获得市级专项资金支持;
(二)项目按计划实施;
(三)资金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区级配套资金额度原则上控制在项目实际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的10%以内。
第十七条 区级配套资金申请程序主要包括:
(一)报送申报材料;
(二)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出具意见;
(三)区财政局组织评审,通过后拨付配套资金。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项目评审,评审的方法包括核对资料、验算、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分析、评价等。
第十九条 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概况;
(二)项目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体制;
(三)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
(四)项目单位的信用状况和危机处理能力;
(五)项目投资方向;
(六)项目总投资和建设资金安排;
(七)项目进度;
(八)项目的环保状况;
(九)项目市场和前景;
(十)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一)其他需要评审的资料。
第五章 项目入库期间管理
第二十条 已列入市级项目库的项目在库期间,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向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上报项目实施情况。
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可以要求项目单位提交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并对项目单位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入库后,项目及项目单位发生以下变化以致项目不再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应进行清理。
(一)经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认定,项目不再符合扶持政策;
(二)项目单位治理结构、管理体制、信用状况等出现重大变化;
(三)项目单位或负责人出现违法违纪事项;
(四)项目单位或负责人信用状况出现恶化;
(五)项目进度、技术、环保或项目市场发生变化;
(六)其他可能影响项目实施和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后,办理项目退库手续。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一节 资金拨付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监管,区财政局选择1至2家服务好且具有一定监管经验的银行,作为指定银行。
对于获批项目,区财政局根据市财政预算指标文件,将款项拨付到项目单位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第二十四条 资金需在项目完成后拨付的,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拨付通知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并接受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和区商务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节 资金使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申请资金和取得资金时,应向区财政局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负总责。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每次使用扶持资金前,须向区财政局提交用款申请;区财政局在接到项目单位的用款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资料齐全、符合资金使用要求的,准予使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获得资金后,在项目建设期内,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上报区财政局;每季度向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
第二十九条区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七章 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项目申报计划组织项目实施,需要招投标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因政策、技术、市场等因素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时,应及时向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提出书面报告,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调查核实后,建议上级财政部门收回专项资金。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在3个月内,按照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的要求,报送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组织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或项目因故中止的,财政部门将根据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专项资金。
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的项目单位,由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印发